2018南臺法學名家講座

本會與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共同舉辦之南台法學名家講座於107年6月2日在南台科技大學舉辦,本次邀請到政治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文杰教授、台北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林誠二老師及台北大學法學院名譽教授甘添貴老師進行專題講座。

第一場由政大法學院長王文杰教授講述「中國合同當事人的確認與實務」,王院長一開始先介紹中國大陸在近數十年來經濟發展迅速,此因1993年中國憲法修正將計畫經濟改為市場經濟。而從1991年迄今,台灣過去30年在對外的投資,往中國大陸比例極大,各國對大陸之投資亦同,故合同案件糾紛遽增,已占中國大陸一審民事案件比例達百分之50以上。

王院長表示大陸會因合同的法律主體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若有接觸到大陸合同時,必須要格外留意。與談中,王院長並提到與大陸企業主管談生意之互動竅門及方法,並提醒要懂得從大陸的名片看出端倪。王院長在短時間內介紹大陸企業的生態,使與會人員對於大陸目前的企業環境及合同注意事項有初步之認識。

接續下午第二場則由林誠二教授講述「民法歸責體系之建構」,林教授先提到已有人在研究以大數據AI辨別統計法律見解,未來對於實務執業會有所衝擊,提醒與會人員應有所認知跟警惕。林教授並提到民法上的歸責理論,其中特別提到過失責任之中間責任,推定過失之舉證責任的倒置,在我國民法187條、第188條到第191、192條均係推定過失責任,林教授認為此有不合邏輯之處,故認為應需要修改,舉第188條為例,林教授認為此屬於企業責任,而認為應該係無過失責任,而無過失責任應由法明文規定,故認有修法之必要。

林教授又提到民法第220條之規定原則採過失責任,但此欠缺無過失責任之規定,而擬修正之條文亦未針對此部分來作增修,故仍無修正此之缺失。最後林教授在講述侵權行為的責任時,提到贈與本就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此因贈與係屬無對價,而若係加害給付,此亦與瑕疵擔保無關連。林教授在與談中國台語交錯,並分享許多以往之經歷,使現場之參與人員歡笑聲不斷。

最後一場則由甘添貴教授講授「醫事糾紛鑑定與醫療過失責任」,甘教授提到因「一、鑑定醫師對出庭之恐懼。二、鑑定醫師對同儕之顧忌。三、擔心病人或家屬之干擾。四、對司法審判瞭解不足。」故而有醫審會鑑定之產生。而醫審會鑑定之原則為:一、機關鑑定。二、以醫事糾紛為限。三、鑑定書不對外。四、不負責證據之調查或搜集。五、不受理當事人到場。六、鑑定之審議採共識決。

甘教授指出目前醫療疏失之判定標準,主要標準為醫療常規,輔助標準則為臨床裁量。所謂醫療常規係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經驗、或知識等長年累積所形成之常見成規」,並以是否為「長期匯集共同之臨床經驗與專業、醫界在臨床治療上之共識、醫界集體智慧之結晶、醫療處置之客觀準則、臨床治療指引、實證醫學」作為判斷是否為醫療常規之客觀準則。而要特別值得注意,在醫療事件,違反醫療常規未必即謂有疏失,此因縱使為反醫療常規,但病情之惡化結果如係因病症之加劇,而與未踐行醫療常規無關係,則仍屬無疏失之情況;而有疏失未必即謂有過失,因疏失為事實概念,而過失為法律概念,例如醫師在剖腹接生時因力道未拿捏得宜,造成嬰兒大腿骨骨折,此雖有疏失,惟在臨床上,剖腹導致嬰兒臂神經叢受傷或大腿骨骨折,係難以避免之後遺症,頗難迴避,故雖有疏失,但不能認為有過失。最後甘教授提醒,若有要請醫鑑會鑑定,應儘量避免不適切之用語,例如「請鑑定醫師鑑定有無醫療過失責任」,因此部分應屬於司法機關自行判斷之權責,而非醫鑑會就認定醫療事實之範疇。

本次名家法學講座,在三位教授精彩生動的演說下落幕,與會人員均獲益匪淺,期盼未來能有機會再次邀請三位教授蒞臨。(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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